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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矿产部关于按销售收入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是否含增值税的复函
地函[1995]91号
颁布时间:1995-04-03
1995年4月3日 地函[1995]91号 贵州省地矿局: 你局[95]黔地办字第04号《关于以销售收入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中是否含 增值税的问题》收悉。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一、二条和第三条的 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是国家财产权益的体现,是采矿权人开采矿产资源必须缴纳的、 按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的一种补偿性收费。而增值税是以商品生产流通和 劳务服务各个环节的增值因素即纳税人在其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创造的新增价值或商 品的附加值为征税对象、实行价外计征的一种流转税,因此,矿产资源补偿费计征基 数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收入。 特此函复。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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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矿产部关于《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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