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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浅海、近海和内陆湖泊石油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监管管一字[2001]62号
颁布时间:2001-09-12
2001年9月12日 安监管管一字[2001]62号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为适应我国浅海、近海和内陆湖泊石油勘探开发作业(以下简称“浅海石油作 业”)需要,规范和强化浅海石油作业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浅海石油作业安全,根据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中国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行使安全监督职能的复函》 (国经贸安全〔1998〕618号)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浅海石油作业实行企业自我管理、作业者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检验、政府 部门实施监 督的安全管理机制。 二、浅海(辽河)安全监督所(挂靠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河油田分公司) 和浅海(胜利)安全监督所(挂靠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油田有限公司)为中国 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下设的地区执行机构。浅海(辽河)安全监督所负责对中国石 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及股 份有限公司所属企业的浅海石油作业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浅海(胜利)安全监督所负责对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企业的浅海 石油作业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强化浅海安全监督所机构建设。各浅海安全监督所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 备足够数量的称职人员,配备必要的办公用交通工具以及相应的办公用信息、通讯设 备设施;所内工作 人员的任命及调动需征求中国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的意见。 四、各浅海安全监督所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出示中国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 颁发的有效证件,秉公执法,恪尽职守。有关工作情况要及时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局及中国海洋石 油作业安全办公室汇报。 五、各浅海安全监督所要按照中国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的要求,认真做好浅 海石油作业安全监督检查及设施许可、认可办证等项工作。浅海石油作业单位要严格 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浅海石油作业区域的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 构未与浅海安全监督所协商,不得以任何理由干预、阻止、中断浅海石油作业单位的 正常作业活动,否则由此引发事故的,将按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 及当事人的责任。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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