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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1]22号
颁布时间:2001-07-03
2001年7月3日 法释[2001]22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 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分别于2001年6月21日、200 1年7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1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 届检察委员会第9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7月5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处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的犯罪活动,现就办理这 类案件适用法律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对于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学历、学位证明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第二款的规定,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定罪处罚。 明知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学位证明而贩卖的,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 罪的共犯论处。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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