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营业税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溪洛渡大坝工程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770号
颁布时间:2007-07-17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请求明确溪洛渡大坝工程营业税纳税地点的请示》(湘地税发[2007]5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承建的溪洛渡大坝工程位于四川省凉山州和云南省昭通市境内,属于跨省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规定,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承建该工程应纳的营业税应向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地方税务局缴纳。
上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销售拆迁补偿住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下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电视台购买第29届奥运会电视转播权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