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营业税
>
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辽宁省农村银行应收未收利息冲减营业额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1号
颁布时间:2007-01-19
辽宁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你们《关于辽宁省农业银行应收未收利息延期减除营业额问题的请示》(辽财预[2006]389号)收悉。经研究,现对辽宁省农业银行应收未收利息减除营业额问题通知如下:
对辽宁省农业银行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在2005年12月31日以前营业额中尚未减除完毕的部分,准许在其2008年12月31日以前从营业额(仅指贷款利息收入)中减除。
上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收取择校生学费征免营业税的批复
下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企业代储中央储备粮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