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营业税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单位外派员工取得收入应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9]830号
颁布时间:1999-12-03
1999年12月3日 国税函[1999]830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大连中海劳务合作有限公司外派劳务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的请示》 (大地税函[1999]8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境内单位派出本单位的员工赴境外,为境外企业提供劳务服务,不属于在境内提 供应税劳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对境内企业外派本单位员工赴境外从事劳 务服务取得的各项收入,不征营业税。
上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系统若干收费项目和其他单位代售机票手续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东莞支公司和广州分公司部分险种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