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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204号
颁布时间:2004-12-21
2004年12月21日 财税[2004]204号 北京、上海、深圳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 发[2004]3号),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准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代 收的以下资金项目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具体包括: 一、按规定提取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 二、代收代付的证券公司资金交收违约垫付资金利息。 三、结算过程中代收代付的资金交收违约罚息。 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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