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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4]1366号
颁布时间:2004-12-14
2004年12月14日 国税函[2004]1366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污水处理费征免营业税的请示》(深地税发[2004]907号) 收悉,现批复如下: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规定的营业税征税范围,单位和个人提 供的污水处理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其处理污水取得的污水处理费,不征收营 业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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