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营业税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系统企业和军工企业征免税暂按原规定办理的通知
国税明电[1994]032号
颁布时间:1994-01-31
1994年1月31日 国税明电[1994]0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关于对军队系统企业及军事工业企业征免税的问题,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一 月十三日上报国务院,现国务院尚未批复。为了便于具体征管,在国务院正式文件未 下发之前,各地对军队系统所属企业及军事工业企业的征免流转税问题,暂按原规定 办理。 请遵照执行。 (4)
上一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三批)的通知
下一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处理重组改制遗留资产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