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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105号
颁布时间:2002-01-28
2002年1月28日 国税函[2002]105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煤气管理公司收取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 请示》(粤地税发[2001]12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是用于管道煤气工程建设和技术改造,在报装环节 一次性向用户收取的费用。根据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对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 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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