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营业税
>
正文
财政部关于提高代扣单位代扣营业税手续费费率的通知
(87)财税字第273号
颁布时间:1987-12-02
1987年12月2日 (87)财税字第273号 根据各地要求,为了充分调动批发代扣单位代扣营业税的积极性,支持基层税务 机关搞好对代扣单位的管理,经研究,决定从1988年1月1日起,将批发环节代 扣营业税的手续费提取比例由1-3%提高至1-5%,现将提取和使用原则通知如下: 一、批发环节代扣营业税的手续费按照代扣单位代扣代缴税款总额,由税务机关 提取。 二、税务机关应根据代扣单位代扣税的业务量、代扣税款金额的大小,确定发给 代扣单位的比例。保证所提取手续费总额中3%发给代扣单位。 三、手续费除发给代扣单位外,税务机关可以用于管理,表彰代扣单位、印制代 扣凭证等有关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请依照执行。 (1)
上一篇: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批发环节代扣营业税的手续费提取和使用原则的解释
下一篇:
国家税务局关于计划外购销盐征收盐税问题的批复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