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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农村信用社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1]163号
颁布时间:2001-10-08
2001年10月8日 财税[2001]1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缓解农村信用社的困难,支持农村信用社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农村信用 社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自2001年10月1日起,对农村信用社减按5%的税率计征营业税,由地方 税务局负责征收,营业税收入全部归属地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 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50号)同时废止。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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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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