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营业税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建”房屋行为应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8]554号
颁布时间:1998-09-21
1998年9月21日 国税函[1998]554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建房屋行为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新地 税一字[1998]041号)收悉。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其他单位代建房屋行为应 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甲方)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办理施工手续后根据其他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的要求进行施工,并按施工进度向乙方预收房款,工程完工后,甲方 替乙方办理产权转移等手续。甲方的上述行为属于销售不动产,应按“销售不动产” 税目征收营业税;如甲方自备施工力量修建该房屋,还应对甲方的自建行为,按“建 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5)
上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下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库鄯输油管道运输业务营业税纳税地点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