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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州海粤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开发经营广州“东山广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8]413号
颁布时间:1998-07-08
1998年7月8日 国税函[1998]413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广州海粤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开发经营广州“东山广场”征收营业税 问题的请示》 (粤地税函[1998]97号)收悉。广州市东山区商贸发展总公司 (以下称商贸公司)以土地使用权投资、香港中国海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海外公司) 以货币出资,成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广州海粤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海粤公司), 开发经营"广州市东山广场"(以下称东山广场)项目。关于海粤公司将建成后的房屋所 有权按比例分配给商贸公司和海外公司各自经营的行为,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经研 究,批复如下: 一、海粤公司将房屋分配给商贸公司和海外公司,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因 此,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商贸公司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但不承担经营风险,不符合《营业税税目 注释》对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不征营业税的规定,因此,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 征税。 三、商贸公司和海外公司将分得房屋再转让时,也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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