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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工附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字[1995]58号
颁布时间:1995-07-27
1995年7月27日 财税字[1995]58号 经研究决定,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28号《
关于铁路工 附业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中关于对铁路工附业征收营业税的执行时间由 1994年1月1日改为1995年1月1日。对1994年已征的营业税不予退还。 请依照执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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