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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玉溪、昆明卷烟厂5个已核价牌号卷烟烟支包装规格更正的批复
国税函[1999]565号
颁布时间:1999-08-24
1999年8月24日 国税函[1999]565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玉溪、昆明卷烟厂五个卷烟的牌号及烟支规格进 行更正的请示》(云国税发[1999]229号)悉,现对《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核 定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国税函[1999]301号)规定 的部分卷烟牌号、烟支规格更正如下: 一、玉溪卷烟厂生产的“玉人”牌卷烟,烟支包装规格由《通知》规定的25* (64+20)硬盒翻盖更正为25*(69+25)硬盒翻盖,计税价格不变。 二、玉溪卷烟厂生产的“红塔山”牌卷烟,烟支包装规格由《通知》规定的25 *(69+20)硬盒翻盖更正为25*(69+25)硬盒翻盖,计税价格不变。 三、玉溪卷烟厂生产的“阿诗玛”牌卷烟,烟支包装规格由《通知》规定的25 *(69+20)硬盒翻盖更正为25*(69+25)硬盒翻盖,计税价格不变。 四、昆明卷烟厂生产的“茶花”牌卷烟,烟支包装规格由《通知》规定的25* (64+20)硬盒翻盖更正为25*(69+25)硬盒翻盖,计税价格不变。 五、昆明卷烟厂生产的“红山茶”牌卷烟,卷烟牌号、烟支包装规格由《通知》 规定“特制红山茶”更正为“红山茶”,烟支规格由25*(64+20)全包装更正 为25*(64+20)全包装,计税价格不变。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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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明电[1994]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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