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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含铅汽油销费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字[1998]163号
颁布时间:1998-11-30
1998年11月30日 财税字[1998]1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 为保护生态环境和减少机动车辆排气污染,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期停止 生产销售使用车用含铅汽油的通知
》精神,现将调整含铅汽油消费税税率问题通知 如下: 自1999年1月1日起,对含铅汽油按0.28元/升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无铅汽油仍按0.20元/升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含铅汽油是指含铅量每升超过0.013克的汽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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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出口应税消费品有关消费税会计处理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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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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