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消费税
>
正文
财政部对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2996号建议的答复
财税政字[1998]60号
颁布时间:1998-05-11
1998年5月11日 财税政字[1998]60号 张宝义等8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调整烟草工业企业产品税负结构”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 下: 1994年税制改革前,国家对卷烟征收产品税,规定对甲、乙、丙、丁、 戊五级卷烟适用不同的税率,其中甲、乙级为60%,丙级为56%,丁级为5 0%,戊级为32%。1994年国家对卷烟改征消费税时,考虑到:1、卷烟 为限制性消费品,消费税应体现对所有卷烟产品限制消费的原则;2、以价格水 平为依据划分税目并规定适用不同的税率,在价格水平受多种因素影响且经常变 化的情况下,不利于充分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筹集收入的职能;3、过细地划分 税目并规定差别税率,不仅使税制复杂,也不利于税务部门的征管。因此,现行 消费税条例将卷烟产品只划分为甲、乙两类,并规定分别适用45%、40%的 税率(鉴于实行新税制后卷烟税负有所上升的实际情况,国务院决定自1994 年1月1日起对甲类卷烟暂减按4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通过4年多的运行 实践表明,尽管现行消费税制度还不尽完善,但基本上适应我国烟草行业改革和 发展的需要,发挥了消费税调节产业结构、筹集财政收入的职能。 对于个别中低档卷烟企业如张家口卷烟厂的生产经营困难问题,据了解,原 因是多方面的,问题主要来自于企业内部。该类企业应立足于自身,采取加强管 理、挖潜改造、减员增效等措施,争取早日摆脱困境。 感谢你们对财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多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税政司 68551636
上一篇:
财政部关于竹叶青酒适用消费税税率问题的意见函
下一篇:
财政部对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815号建议(议案转建议)的答复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