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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公司过网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4]607号
颁布时间:2004-05-19
2004年5月19日 国税函[2004]607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电力公司过网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川国税发[2004] 5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鉴于电力公司利用自身电网为发电企业输送电力过程中,需要利用输变电设备进 行调压,属于提供加工劳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有关规定,电 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应当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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