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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尿素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33号
颁布时间:2004-01-17
2004年1月17日 财税[2004]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尿素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4年1月1日到2004年12月31日,对尿素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 尿素产品,实行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后按实际缴纳增值税额返还50%的办法。具 体返还办法由财政部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 处理。 请遵照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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