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增值税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二氧化碳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国税函[2003]1324号
颁布时间:2003-12-10
2003年12月10日 国税函[2003]1324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天然二氧化碳原矿比照天然气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的请示》(苏国 税发[2003]11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天然二氧化碳不属于天然气,不应比照天然气征税,仍应按17%的适用税率征 收增值税。 (3)
上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2004年重点税源监管企业报表指标体系的通知
下一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数控机床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四)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