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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云南省边境贸易发展中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0]63号
颁布时间:2000-09-03
2000年9月3日 财税[2000]63号 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中央总金库、云南省分库、 昆明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云南省边境贸易发展中所涉及的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云南省开展罂粟替代种植进口的农产品,在国家核定的数量范围内,免征进 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罂粟替代种植农产品的进口品种、数量,由云南省人民政府 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 二、云南省从老挝、越南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进口的木材,可比照《关于云南省边 境小额贸易进口木材玉石生牛皮藤条等四种商品新增税负返还办法》(财税字[199 7]54号)文件和《关于延长云南边境小额贸易进口木材、玉石、生牛皮、藤条等四 种商品新增税负返还期限的通知》(财税字[1999]194号)中,有关中缅边境 小额贸易进口木材的规定执行。 三、上述税收政策,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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