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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岭澳核电站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95号
颁布时间:2002-06-20
2002年6月20日 财税[2002]95号 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深圳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岭澳核电有限公司电力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岭澳核电有限公司自2002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生产销 售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返还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80%。城市维 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照章征收。 二、增值税返还由财政部驻深圳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照
(94)财预字第 55号
文件的规定办理。 请遵照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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