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增值税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420号
颁布时间:2002-05-17
2002年5月17日 国税函[2002]420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江西省电力公司转让上犹江水电厂全部产权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 示》(赣国税发[2002]8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的征收范 围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 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因此,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 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3)
上一篇:
财政部关于印发2002年度享受废船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企业名单的通知
下一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