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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峡电站电力产品增值税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24号
颁布时间:2002-02-04
2002年2月4日 财税[2002]24号 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会议精神,现就三峡电站电力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三峡电站自发电之日起,其对外销售的电力产品按照增值税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 税,电力产品的增值税税收负担超过8%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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