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增值税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准爱芬食品(北京)有限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4]536号
颁布时间:1994-09-20
1994年9月20日 国税函发[1994]536号 北京、上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黑龙江、辽宁、吉林、河北、河南、山西、山东、 陕西、江苏、安徽、浙江、湖北、江西、四川、贵州、云南、湖南、福建、广东省、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新疆、广西区国家税务局: 近接美国在我国设立的外资企业爱芬食品(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汇总缴纳增值税 抄函一份。内称:该公司在上海、广州设立的分支机构无财会人员,无法进行会计业 务核算。同时,为扩展业务,将在全国70个城市销售本公司产品,涉及的纳税地点 多。考虑以上情况,为便利企业经营,减少购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复杂手续,根据增 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经研究,特暂准该公司在其总 机构所在地北京汇总缴纳增值税。总机构将货物移送给在上海、广州等地设立的分支 机构视同销售,并按有关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支机构销售产品所需填开的增 值税专用发票,可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构购用;爱芬食品(北京)有限公司在北 京以外地区未设立分支机构而从事临时性货物销售,应持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 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销售地税务机关领购专用发票,回其总机构所在地 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1)
上一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对拆船业进口废船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检查工作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