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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及地方航空公司进口飞机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064号
颁布时间:2001-04-17
2001年4月17日 财税[2001]064号 海关总署、国家民航总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1年1月1日起,对民航总局及地方航空公司进口空载重量25 吨以上的客货运飞机,减按6%征收进口增值税。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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