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增值税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利技术转让过程中销售设备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8]361号
颁布时间:1998-06-18
1998年6月18日 国税函[1998]361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专利技术转让过程中销售设备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吉国税发 [1998]2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对纳税人采取技术转让方式销售货物,其货物部分应照章征收增值税;技术转让 收入部分征收营业税。如果货物部分价格明显偏低,按有关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其计税价格。 (5)
上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松下彩色显像管有限公司支付技术提成费征免进口环节增值税问题的函
下一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兼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