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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配合做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
会协[2007]28号
颁布时间:2007-05-0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对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要意义。该法确立了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为法定主体的管理人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授权,制定发布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
》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两项司法解释规定了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申请进入管理人名册、接受业务、报酬及责任等事项。两项司法解释将于2007年6月1日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同步实施。
为了配合人民法院及有关部门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实施和有关破产案件审理工作,并以此为契机,抓住机遇,提高胜任能力,拓展法定业务,推动注册会计师行业做大做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注协高度重视《企业破产法》实施后的行业业务承接工作,通过文件转发、媒体报道、业务研讨等各种方式在业内外加以广泛宣传。
二、积极与当地法院就会计师事务所进入管理人名册问题进行沟通协调,并组织做好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进入名册有关工作。
三、高度重视有关管理人业务培训工作。今年中注协将对《企业破产法》、相关司法解释及操作实务进行培训,请各地注协积极组织事务所参加,也可根据会员需求自行组织相关培训。
四、积极开展相关研究,并及时将管理人制度实施中的情况和问题反馈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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