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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财办会[2003]26号
颁布时间:2003-06-24
2003年6月24日 财办会[2003]26号 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你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职业风险基金的性质、用途及提取比例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94)财会协字第123号]及《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 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会[2001]61号),事务所积 存的职业风险基金应作为“长期负债”,“职业风险基金按照业务收入的10%计提, 作为因不可避免的工作失误而依法进行赔偿的准备金”,明确了职业风险基金的性质、 计提基数、计提比例及用途。 二、关于会计师事务所终止后职业风险基金的处置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7月18日颁布的《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 脱钩改制前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通知》(法[2001]100号)规定:“对原事 务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应当由开办单位在其所接受的原事务所的剩余财产和风险 基金范围内承担清算责任。”该通知明确了风险基金应当与其他剩余财产一起纳入清 算财产的范围。会计师事务所终止后职业风险基金的处置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三、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 会计师事务所如何就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进行投保、保险责任及赔偿处理等,应 按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规定的相应条款办理有关事项,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注册会计 师职业责任保险条款》、《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 等。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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