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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2002-2003年度证券许可证年检工作的通知
财会[2003]26号
颁布时间:2003-09-16
2003年9月16日 财会[2003]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会计师执 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年检办法》(以下简称《年检办法》)和 《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我 们将组织2002-2003年度(2002年6月1日到2003年5月31日)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证券许可证)年检工作。请你们根据有关规定 和本通知的要求,认真组织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开展自查工作,并提供相关材料,及时 上报。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一)具有证券许可证且已经通过2001-2002年度证券许可证年检的会 计师事务所。 (二)具有证券许可证且无《年检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况的注册会计师。 二、年检申报材料 证券许可证年检应当报送截至2003年5月31日的下列材料: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附表1)。 (二)《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证券许可证注册会计师汇总表》(附表2)。 (三)《注册会计师证券许可证年检申报表》(附表3)。 (四)《会计师事务所其他注册会计师及业务助理人员汇总表》(附表4)。 (五)《会计师事务所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情况汇总表》(附表5)。 (六)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及审计报告的复印件。 在报送以上文字材料的同时,还应当以电子文档形式报送附表2、附表4、附表 5,所有表格应当为Excel。电子文档内容应当与相应的书面材料一致。 相关表格可通过登陆财政部网站(http://www.mof.gov.cn)下载。 三、年检程序与工作进度安排 (一)具有证券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年检办法》及本通知的要求进 行自查,整理年检材料,并于2003年10月15日前上报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省 级财政部门(含深圳市财政局,下同)。其中会计师事务所跨省设立分所的,分所注 册会计师的年检申报程序如下: 1.注册会计师是填写证券许可证年检申报表(见附表3)一式四份,经会计师 事务所(分所)审核盖章后,报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审核; 2.注册会计师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在申报表中加盖公章并留存一份备 案; 3.跨省分所注册会计师年检申报表经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由会计师事 务所汇总,同其他年检材料一并报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 会计师事务所在向省级财政部门报送材料时,应同时送中国证监会一份。 (二)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于2003年11月1日之前,审核注册会计师、会计 师事务所的年检材料,并出具相关文件,连同事务所年检材料一并报财政部。 (三)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将于2003年11月下旬对具有证券许可证的会计 师事务所进行抽查。 (四)年检工作结束后,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将公告年检结果,换发证券许可证。 (五)具有证券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在报送年检材料时,应当同时上交已经超 龄或者离开本所注册会计师的证券许可证。 四、年检工作要求 (一)在年检过程中,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严格依法行政,认真组织本辖区的证券 许可证年检工作,根据有关规定,认真审核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 整性。 (二)对年检过程中的某些具体工作,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与本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沟通协调,以促进年检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对年检过程中的重大问题,一经发现,应当立即上报财政部。 (四)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严格遵守年检工作的时间要求,在本通知确定的相应时 限内,完成各阶段的工作确保年检工作按时完成。 五、联系方式 财政部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财政部会计司; 邮政编码:100820; 电话:010-68552535 传真:010-68552934; E-mail:cpa-mof@cicpa.org.cn。 中国证监会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6号金阳大厦; 邮政编码:100032; 电话:010-88061320 ; 传真:010-88061344; E-mail:lihaijun@csrc.gov.cn。 附表:1、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略) 2、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证券许可证注册会计师汇总表(略) 3、注册会计师证券许可证年检申报表(略) 4、会计师事务所其他注册会计师及业务助理人员汇总表(略) 5、会计师事务所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情况汇总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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