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综合财会法规
>
正文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有关会计问题的复函
财办会[2003]27号
颁布时间:2003-07-02
2003年7月2日 财办会[2003]27号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环境保护局: 你们《关于实施(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有关财务会计问题的请示》(鲁财 会[2003]10号)已收悉。根据来函所述情况,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应执行哪类会计制度。根据《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 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7号令)的规定,排污费 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作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因此,财政部门排污费的收支情况 应在财政总预算会计中核算,执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建立排污费收费台账,该台账只是一种备查账,用以与国库对账。但没有必要专 门制定相应的会计制度,原《环境保护排污费预算会计制度》应废止。 至于项目承担单位对申请取得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核算,如果项目承担单位为 企业的,应执行相应的企业会计制度;如果项目承担单位为事业单位的,应执行《事 业单位会计制度》;如果项目承担单位为行政单位的,应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二、关于排污费资金收缴情况和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季度报告和年度报 告,是否规定统一的格式、内容和上报形式。排污费资金的收缴情况在财政总预算会 计中反映,其相关信息由财政总预算会计提供。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在企业、 事业或行政单位会计中反映,相关信息由企业、事业或行政单位提供,有关部门汇总 上报。因现行的会计制度中已规定了会计报表的格式及内容,没有必要再专门对环境 保护专项资金单独制定一套报表格式,有关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可在会计报 表相关项目及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 此复。 (3)
上一篇: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专家技术援助小组信息公告第6号
下一篇: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征求担保、成本费用等两个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