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综合财会法规
>
正文
财政部关于资不抵债公司合并报表问题请示的复函
财会函字[1999]10号
颁布时间:1999-03-17
1999年3月17日 财会函字[1999]10号 你所1999年3月5日来函《关于资不抵债公司合并报表问题的请示》[粤会 所(99)函010号]已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按照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在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时,如果被投资单位发生亏 损,投资企业应按持股比例计算应承担的份额,并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 资企业确认的亏损分担额,一般以长期股权投资减记至零为限。其未确认的被投资单 位的亏损分担额,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可以在合并会计报表的“未分配利润”项 目上增设“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项目;同时,在利润表的“少数股东损益”项目下增 设“加: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项目。这两个项目反映母公司未确认子公司的投资亏损 额。 (3)
上一篇:
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工作及健全外资外汇登记制度的通知
下一篇: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2000年度地方企业、单位会计决算报表稽核工作情况通报》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