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综合财会法规
>
正文
财政部、人事部关于制止颁发地方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通知
财会字[1998]13号
颁布时间:1998-04-14
1998年4月14日 财会字[1998]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的实施,对于客观公平地选拔会计人才,促进会 计人员学习业务、提高素质发挥了积极作用,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好评。但在会计专业 技术资格考试的过程中,个别地区违背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统一管理的政策,擅 自降低考试合格标准,发放地方性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影响了会计专业技术工 作的质量,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为严格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制度,维护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严肃性,加强对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和会计人员专业 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监督管理,经财政部、人事部研究决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职称改革工作统一管理的通知》(国办发 [1995]1号)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统一制定的会计 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各级别的合格标准,不得擅自降低合格标准和印制、颁发地方性会 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维护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严肃性、权威性。 二、各地人事(职改)和财政部门,接此通知后,尽快组织对本地区、本部门执 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规定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凡是自行降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考试合格标准,颁发地方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一律无效。 三、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于1998年5月底前将检查结果报财政部、人事 部和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 (5)
上一篇:
财政部关于印发《保险公司保险保障基金会计处理办法》的通知
下一篇:
财政部、人事部关于1999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