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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外籍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协字[1998]9号
颁布时间:1998-09-28
1998年9月28日 财协字[199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 现将批准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外籍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审批暂行办法》印发 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外籍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审批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四条及有关注册的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外籍非执业会员符合下列条件 者,可申请注册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 1.成为中注协非执业会员1年以上,并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履 行义务,完成后续教育,年检合格; 2.在中国境内一家会计师(审计)事务所执行业务; 3.具有2年以上在中国境内从事独立审计工作的经验; 4.所在的中国境内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认为可以推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 5.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或固定联络处所,并在申请时已累计居住三年以上; 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籍人士,不能申请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之日止不满5年的; 3.受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处罚,自处罚决策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 年的。 第四条 申请人在申请注册时,除应提交“外籍中国注册会计注册申请表”外, 还应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1.中注协非执业会员证书复印件; 2.所在的中国境内会计师(审计)事务所的推荐函; 3.有在中国境内从事独立审计工作经验的有效证明; 4.所属国家或地区的有效身份证明; 5.在中国境内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工作的有效证明; 6.在中国境内居住的有效证明; 7.注册审批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五条 批准注册按下列程序进行: 1.由申请人所在的中国境内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向所在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 会递交第四条规定所列全部材料。 2.所在地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自接到申请人的全部材料之日起,30日内 决定同意或不同意其申请。如不同意,通知申请人所在的中国境内会计师(审计)事 务所;如同意,将申报材料和出具的意见上报中注协。 3.中注协自接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意见及申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决定 批准或不批准。如果批准,中注协以批文形式通知有关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并随文 附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由有关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发给申请人所 在的中国境内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并由该所转发组批准注册的个人;如不批准, 中注协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结果书面通知有关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 4.申请人如在中注协直接管理的中国境内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工作,由其所 在的中国境内会计师(审计)事务所直接向中注协提交申请材料。 第六条 经批准注册的外籍中国注册会计师,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 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及承担义务。 第七条 外籍中国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法规以及中注协发布的执业准则、规则,接受中注协和有关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监 管。 第八条 外籍中国注册会计师每年必须在中国境内工作至少半年以上二工作时间 未足半年的,年检时予以注销。 第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台地区的非执业会员,申请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 可比照本办法办理。 第十条 本办法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批准后施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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