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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8年度军用物种车辆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通知
国税函[1998]863号
颁布时间:1998-12-30
1998年12月30日 国税函[1998]863号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江苏、吉林、陕西、安徽、四川、河南、湖南、辽宁、福 建、山东、贵州、江西、甘肃、广西、浙江、湖北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厦门市国家税国局: 根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对生产企业1998年度内按军品作价原则作价并 销售给军队、武警部队内部使用的军用特种车辆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免税产品的名 称、规格型号、数量及生产企业名单附后)。对免税产品已经征收入库的增值税和消 费税税款,可以在企业以后期间应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中抵减。 附件:1998年准予免税产品清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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