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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会协字[1995]49号
颁布时间:1995-11-24
1995年11月24日 财会协字[1995]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最近,一些省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协会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同志来函、 来电,询问“注册会计师法可以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的具体内容。 为便于会计师事务所更好地执行《注册会计师法》所规定的业务,现做如下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主要包括: 1.设计会计制度; 2.担任会计顾问; 3.代理纳税申报; 4.代理记帐; 5.办理投资评估、资产评估和项目可行性研究中的有关业务; 6.提供会计咨询、税务咨询和管理咨询; 7.代理申请工商注册登记,协助拟订合同、章程和其他业务文件; 8.培训会计、审计和财务管理人员; 9.其他的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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