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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取消铁路地方建设附加费的通知
国发[1998]17号
颁布时间:1998-05-18
1998年5月18日 国发[1998]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据查,部分省、自治区及省辖市人民政府违反铁路运输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未 经国务院批准,擅自在国家铁路上开征铁路地方建设附加费(基金)或车站建设费, 有的擅自扩大铁路地方建设附加费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造成了铁路运价秩序混 乱,加重了铁路用户的负担。为严肃政纪,规范铁路价格秩序,国务院决定,对铁路 地方建设附加费进行清理,取消未经国务院批准的铁路地方建设附加费(基金)或车 站建设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铁路运价(包括国家铁路建设基金、附加费)的制定和调整权限在国务 院,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未经国务院批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辖 市一律不得擅自开征铁路地方建设附加费(基金)或车站建设费,已经开征的,必须 立即停止;虽经国务院批准开征,但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的,也必须立 即纠正。 二、各省、自治区及省辖市已经征收的铁路地方建设附加费(基金)或车站建设 费,必须全部用于国家批准的铁路建设项目;擅自挪作他用的,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 会会同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等有关部门从严查处。经国务院批准征收的铁路地方 建设附加费,一律作为国家资本金用于国家批准的铁路建设项目。 三、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并妥善解决在建铁路项目资金缺口问题。 (一)湖北、河南、湖南、江苏、吉林、广西6省(区)擅自征收的铁路地方建 设附加费(基金)或车站建设附加费,应立即取消。对其在建铁路项目的资金缺口, 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中央与地方的投资比例,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铁道部商 有关省(区)研究处理。 (二)贵州、浙江和安徽三省开征的铁路地方建设附加费限期取消。由国家发展 计划委员会会同财政部根据贵州省水柏铁路、浙江省萧甬复线和金温铁路、安徽省芜 湖长江大桥开工报告中规定的使用铁路地方建设附加费的规模和建设周期,重新核定 其铁路地方建设附加费的征收标准和期限,征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00年底, 2000年后一律取消。 四、各地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严格遵守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保证清理铁 路地方建设附加费工作的顺利进行。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要追究有关领导人的 责任。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对擅自开征铁路地方建设附加费(基金)、 车站建设费,或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的问题进行一次彻底检查,妥善处 理清理后的遗留问题。各地区、各部门要于1998年年底前将清理整顿结果报国务 院,同时抄送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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