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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给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适当补贴有通知
[96]国管财字第171号
颁布时间:1996-10-10
1996年10月10日 [96]国管财字第171号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确定给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适当补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贴发放范围 该项补贴的发放范围为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在职人员及离退休人员。 二、补贴标准 (一)在职人员的补贴按下列标准计发: 1.正部级 每人每月205元 2.副部级 每人每月195元 3.正司(局)级 每人每月185元 4.副司(局)级 每人每月175元 5.正处级 每人每月165元 6.副处级 每人每月155元 7.主任科员及其以下人员(含工人) 每人每月150元 (二)离休人员的补贴,参照在职人员标准执行。 (三)退休人员的补贴,按下列标准计发: 1.部级 每人每月195元 2.司局级 每人每月175元 3.处级及其以下人员 每人每月150元 三、现有补贴已超过上述标准的不再增加,未达到的可补到此标准。各部门不得 擅自提高补贴标准,不得随意扩大开支范围。 四、该项补贴从一九九六年十月份起发放,所增加的支出,由各部门从包干的经 费预算中解决。 在职人员的补贴,列“补助工资”科目下的“其他补贴”。 离休人员、退休人员的补贴,分别列“离休待遇”、“退休待遇”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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