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综合财会法规
>
正文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涉外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的注册会计师资格管理等问题的答复
会协字[1998]370号
颁布时间:1998-11-27
1998年11月27日 会协字[1998]3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沪江德勤会计师事务所最近来函,询问关于其北京分所的注册会计师资格管理及 其他有关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财政部关于《中外合作会计 师事务所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允许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发展多个成员所 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国外通常做法,现作如下规定: 一、涉外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涉外分所)包括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 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中国成员所跨省及地区设立的分所。 二、涉外分所的注册会计师按属地原则办理注册登记,由所在地注册会计师协会 对其进行年检,并报中注协备案。 三、涉外分所的注册会计师应接受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供的后续教育培训。 四、涉外分所的注册会计师应接受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业务监管。 五、涉外分所应按规定向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缴纳团体会费,其注册会计师应按 规定向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缴纳个人会费。
上一篇: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直管事务所下放管理的通知
下一篇:
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暂行办法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