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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的通知
财会[2000]6号
颁布时间:2000-07-28
2000年7月28日 财会[200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共中央直属 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部队后勤部,铁道 部: 最近,有关部门反映:个别地区、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推荐亲友兼任其 所管辖企业的会计工作,并收取“顾问咨询费”;企业如果不接受推荐的人员,这些 部门便以稽查、检查等名义刁难企业。据了解,上述被推荐的人员中,有的不具备会 计从业资格。这一严重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做法,应引起各级财 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并立即予以纠正。 为了维护企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保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制度的严肃性,现就会 计人员的任(聘)用问题重申如下: 一、各单位必须按照《会计法》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任 (聘)用会计人员,不得任(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未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凡任(聘)用无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单位, 必须立即纠正。 二、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国家工作人员不应违法干预企事业单位任(聘)用会计人 员,更不应借推荐会计人员之名收取好处费,甚至刁难用人单位。对类似情形,一经 发现,必须依法处理。 三、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于违反《会计法》,任(聘)用不具 备会计从业资格,未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单位,应当责令其 限期改正,并依照《会计法》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 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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