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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清产核资试点企业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字[1993]80号
颁布时间:1993-12-11
1993年12月11日 财会字[1993]80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办发[1993]2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扩大清产核资试点工作有关 政策的通知》和国清[1993]78号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清产核资办法 (扩大试点用)》的通知等规定,现将《清产核资试点企业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印发 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清产核资试点企业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为了搞好清产核资工作,现将清产核资试点企业有关会计处理办法规定如下: 一、企业主要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后,经过验收核实,应相应调整固定资产帐面价 值。固定资产重估后如为增值,按增值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固定资产净值 的增加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按其差额,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二、对清理出来的1991年底以前发生的各种潜亏,先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属于应分期摊入成本的,借记"管理费用──潜亏摊销"科目(金 融企业列入"营业费用"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属于经批准冲销有关资 本的,借记"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实收资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三、对清理出来的预算内国有工业企业1991年底以前发生的产成品损失,先转入 "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产成品"等科目。按规定 处理时,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理产成品潜亏损失"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 目。 四、对清理出来的客观原因造成的资产净损失,先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经核实后,区别情况处理:冲减公积金部分,借记"盈余公积""资本公积"科目,贷记 "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用公积金冲减不够的部分,冲销实收资本,借记"实收资本" 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五、对清理出来的1991年以前由于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造成的企业贷款的损失部 分,报经批准作为银行呆帐损失的,先冲减有关的损失,借记"长期借款"等科目,贷 记"在建工程"等科目;多余部分转作营业外收入,借记"长期借款"等科目,贷记"营 业外收入──清理贷款收入"科目。 金融企业对于发生的贷款呆帐损失,报经批准后,冲销贷款呆帐准备,借记"贷款 呆帐准备"科目,贷记"短期贷款"或"中长期贷款"科目。 六、在清产核资期间,清理出来的企业各项帐外资金,入帐时,借记有关资产科 目,贷记"资本公积""累计折旧"等科目。 七、企业在清产核资过程中增加的资本公积,在按清产核资的政策规定冲减各项 资产损失后,如有余额,转入实收资本,借记"资本公积"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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