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增值税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东北电力集团增值税预征定额税率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236号
颁布时间:1995-09-23
1995年5月23日 国税函发[1995]236号 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经研究,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1995年1月1日起,将东北电力集团发电环 节增值税定额税率由每千千瓦时3元,调至每千千瓦时3.5元。请依照执行。
上一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银行配售黄金征税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国内贸易部 纺织总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计委关于明确棉花供应价格和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