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增值税
>
正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物资储备局系统缴纳增值税、所得税的通知
(94)财税字第063号
颁布时间:1994-10-11
1994年10月11日 (94)财税字第0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国家物资储备局系统缴纳增值税、所得税的规定通知如下: 一、对国家物资储备局系统销售的储备物资,采取先征税后返还的办法,由税务 部门照章征收增值税,财政部门将已征的税款返还给纳税单位。 二、考虑到国家原对物资储备变价收入的特殊处理规定,为有利于政策衔接,在 新的企业所得税制实行后,在"八五"期间继续给予免征企业所得税照顾。对国家物资 储备局系统开展第三产业、利用仓库专用线进行多种经营取得的收入以及收取的管理 费,在"八五"期间,以各省、自治区储备物资管理局,天津、上海、浙江、深圳办事 处及国家物资储备局各直属单位为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
上一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化总公司所属生产企业供应平价柴油财政返还的价差征收增值税的通知
下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商业个体经营者增值税征收率调整工作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