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增值税
>
正文
财政部关于铸锻件产品和猪皮制革企业增值税返还审批问题的通知
财监字[1995]22号
颁布时间:1995-03-17
1995年3月17日 财监字[1995]22号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铸锻件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
》([94] 财税字第092号)、《
关于对部分猪皮制革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
》(财税 字[1995]4号)下发后,部分地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来电询问其退税审批工作由哪 个部门办理。经研究,通知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 先征后返"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94]财预字第55号),及财政部 《
关于转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财政部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有关问题 的批复〉的通知
》([94]财办字第42号)精神,铸锻件产品和部分猪皮制革企业增值 税返还审批工作,由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 处负责办理。
上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销售并连续安装铝合金门窗等业务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下一篇: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一般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