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增值税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定率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183号
颁布时间:1998-10-21
1998年10月21日 国税发[1998]1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期以来,纳税人纷纷反映一些地区基层税务机关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取定 率计征增值税的方法,强制征收。据查,目前全国确有不少地区不同程度地存在着 此类问题。如有的搞“核定征收”、“保底税负”、“核定增值率”,还有的以 “按预征率征税,年终结算”为名,变相定率征收等。这些做法严重违反了现行增 值税法规和依法治税的原则,它不仅破坏了税法的统一性,导致地区间企业税负的 不平衡,而且极易诱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大量侵蚀国家 税收收入,后果是严重的。 上述错误做法之所以屡禁不止,根源在于一些地区税务机关的领导对这一做法 的危害性认识不足,依法治税的观念不强,纠正错误的态度不坚定,措施不得力。 为此,总局再次重申:严厉禁止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搞定率征收。并要求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要就擅自定率征收或变相 定率征收增值税问题认真开展自查,凡搞定率征收的必须立即纠正,并将自查情况 和结果于1998年12月1日以前上报总局。 二、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妥善处理组织收入与依法治税的关系。要集中力量加强 征管和稽查,即要努力做到应收尽收,又要坚持依法治税,不得以任何名义或理由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定率征收,违者将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上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库存商品棉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9年进口化肥进口环节增值税征免问题的补充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