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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九五”期间内销远洋船财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7]88号
颁布时间:1997-06-28
1997年6月28日 财税字[1997]88号 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上海、天津、广东、江西、江苏、辽宁、大连、安徽、湖北 省(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上海、天津、广东、江西、江苏、 辽宁、大连、安徽、湖北省(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国务院国阅[1995]81号及有关文件的精神,现对“九五”期间内 销远洋船财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所属造船企业在“九五”期间建造内销的远洋船, 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办法,根据船舶生产周期长,船舶生产企业进项税额与销项税 额在各月份之间很不均衡的实际情况,内销远洋船增值税返还数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确定: 增值税返还数额=远洋船销项税额-远洋船进项税额 远洋船销项税额=远洋船销售额×17% 远洋船进项税额=远洋船生产成本中的外购项目成本 (包括进口部分)×17% 具体返还手续由财政部驻你省(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按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对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所属造船企业在“九五”期间建造内销的远洋船, 其所需进口料件的关税和进口增值税照章征收,然后根据测算的进口关税、增值税 国内采购材料的平均税负,由中央财政按内销船价的12%给予中国船舶工业总公 司补贴。初贴的款项由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返还船厂,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船厂之 间进行必要的调齐,统筹安排。具体补贴手续由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向财政部工交 司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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