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增值税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洗净毛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6]609号
颁布时间:1996-10-29
1996年10月29日 国税函[1996]609号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洗净毛按农产品征收增值税的请示》(青国税流字[1996]425号) 收悉,关于要求对洗净毛按农产品征税的问题,按照现行的增值税有关政策及农产 品注释范围的规定,洗净毛属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的应税货物,不能比照农 产品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此复。
上一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饲料和农膜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下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资南京中萃食品有限公司饮料折扣销售额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