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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补充规定
(94)财税字第046号
颁布时间:1994-07-04
1994年7月4日 (94)财税字第0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 经研究,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24号《
关于黄金 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已征的增值税 税款退还纳税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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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应纳入增值税计税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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