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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对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213号议案(转建议)的答复
财税政字[1998]66号
颁布时间:1998-05-11
1998年5月11日 财税政字[1998]66号 李国贤等35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减轻抽纱刺绣行业税负问题的议案(转建议)收悉,现答复 如下: 1994年税制改革以前,增值税采取计算扣税办法,即按照外购项目的采 购成本与扣除税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抵扣。税制改革以后,增值税实行凭增值税 专用发票注明税款抵扣进项税额的扣税制度。增值税计税方法的改变带来一些行 业的税负变化。从抽纱刺绣行业来看,企业支付的农村加工费在税改前可按14 %计算抵扣进项税;税制改革以后,农村加工费虽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但由 于加工人员分散,收入水平低,一般达不到增值税的起征点,对农村加工费基本 不征增值税,无法计算抵扣进项税。因抽纱刺绣行业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农村 加工费在产品成本中所占比重较大,该行业在税改后税负确实增加较多。抽纱刺 绣行业税负增加的问题,在其他加工业及同类行业中同样存在。据我们调查,抽 纱刺绣行业出现经营困难,既有税负增加的因素,也有外贸体制和行业管理混乱、 企业间竞争激烈等因素。 鉴于抽纱刺绣行业作为传统的手工艺品,几十年来,在传播中国文化、出口 创汇等方面作出了一定的贡献,而且从事抽纱刺绣产品加工的人员,一般是贫困 地区的农村妇女,加工费已成为一些贫困家庭收入的重要补充,抽纱刺绣行业的 发展不仅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同时具有一定的社会效益,在客观上发挥着扶贫 的作用,我们曾会同有关部门对抽纱刺绣行业的税收负担问题作了专门的调查研 究,并广泛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关于你们提出的对农村加工费允许全部 抵扣进项税的建议,我们认为,进项税扣除的目的是避免重复征税,如对未征增 值税的农村加工费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就会改变增值税现行的计税方法,将引 起一系列影响新税制运行的不良反应,同时还会引起其他同类产品的强烈攀比, 对财政收入也将产生较大影响。至于你们提出的由国家财税部门统一印制“农村 加工费发票”作为抵扣依据的问题,同样存在同类产品攀比的问题,而且目前增 值税管理中,最大的难题是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再加入对“农村加工费发 票”管理,势必会增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容易形成征管漏洞。基于以上原 因,我们认为目前不宜单独对抽纱刺绣行业实行新的征税办法。对此,希望你们 能给予理解,并帮助做好宣传工作。 感谢你们对财税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欢迎多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税政司 6855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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